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资料图)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527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认购 2 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若后续开通网下
股票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
基金的募集期限并予以公告。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基金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
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
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
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深圳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
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
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况,请仔细阅读 2023 年 4 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p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
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代理机构的公告或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话 ( 400-6788-533) 或 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
购事宜。
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未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
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托管或转托管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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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
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
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
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作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
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本基金还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而股指期货属于
高风险投资工具,若本基金投资,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
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若参与,
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
分。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鹏 华 沪 深 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简 称 : 鹏 华 沪 深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不定期。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2)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
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
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各发售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
“(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3 年 4 月 14 日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
认购两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
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
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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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M(份) 认购费率
M<50 万 0.80%
M≥100 万 每笔 5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
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
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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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
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
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并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投
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8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10,08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1.00=2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
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2份基金份额。
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
外。
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情况。
(五)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
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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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
为0.8%,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
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2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
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20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
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
情况。
三、开户与认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
圳基金账户”)。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
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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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深圳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3 年 4 月 14 日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102584004055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370101001012044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9584005014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90145058390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7584008005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深圳证券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
间工作日当日 16:30 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业务办理时间:2023 年 4 月 14 日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
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
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
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二)网上现金认购
定为准。
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
的除外。
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用。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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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款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三)销售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 座 709 室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暂无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业务(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
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诚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
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国新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
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
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
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
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
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
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
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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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联系人:丁志勇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肖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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